对中国养老制度的几点担忧
中国在1996年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称《保障法》)。在中国自改革开放、加强法治以来颁发的诸多新法中,这算是较新的一份法规文件。但分析中国的养老保障制度,无论在现实中还是在法规制度上都存在诸多令人担忧的问题。
首先,从经济上来看,在现实中和法规上,中国的养老保障主要依靠家庭和基层行政与企业。如《保障法》中第十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第二十三条规定“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因此,中国的养老制度,基本是有子女的靠子女,没有子女的靠地方基层政府。
但在实际中,父母完全依靠子女,尤其是需要与子女同住时,存在着诸多的、有时是很难分辨谁对谁错的家庭问题与纠纷。如父母子女性格不合、习惯不一、父母不愿与子女同住而照顾家务和孙儿女等等。由于这类问题自古至今都存在,因此应该说是制度性的弊端,难以在现行制度下有所改进。再者,子女可能因客观的原因而难以照顾父母。例如在现代化经济下,人口流动相当普遍,如果子女在外地工作或学习,也很容易形成父母无人照顾的局面。此外,中国长期实施“一胎化”的计划生育政策。那些独生子女成年后将要扶养双方父母四个老人,困难的程度不难想象。农村则是在独生女儿出嫁后,将会产生许多需要“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老人。保障法规定这些五保老人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但在尤其是农村私有经济比重日增,集体经济日益薄弱的形势下,要由基层集体经济保下如此众多的老人,其可行性实在令人怀疑。
也许是由于上述实际情况的艰难,《保障法》第二十条也说“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但在现实中极少有是靠养老保险保障生活的老人;在法规上,即使是《保障法》也没有对养老保险制度提出任何规划与要求;在行政上政府也没有相应的规定和资金投入。因此,尽管养老保险制度在发达国家是最主要老人收入保障体系,但其在中国似乎仍处于未起步阶段。以后是否会得到发展与加强,只能拭目以待。
此外,除经济收入保障外,对老年人最为主要的是医疗保障,尤其是医疗费用的保障。《保障法》第十二条规定“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第二十六条规定“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赡养人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可以提倡社会救助。”因此,与经济保障一样,《保障法》也是要求老人本人、赡养人或当地基层政府支付医疗费用。在现实生活中,除本人和赡养人外,基层政府甚少为具体个人支付医疗费用。在农村,除老人本人和赡养人外,几乎没有其他经费来源保障。在城市,则可能由原工作单位支付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但一是如果原工作单位效益不好,医疗费用也随之没有保障;二是随着越来越注重经济效益,许多单位制定措施削减老人的医疗费用报销。例如有的单位规定只给退休以后仍住在本市的老人一定的药费报销。但随着经济改革加强,子女因工作而离开本市的增加,这使得老人(尤其是独生子女的老人)退休后离开本市的增加,从而不能享受医疗保险。这都使得在中国农村和城市,还有广大的甚至是多数的老人没有医疗费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