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轮功的处理应以法律为依据
法轮功事件近几个月来似乎有越闹越大的趋势。不仅发生有北京的法轮功信徒自焚抗议的事件,甚至在香港、在加拿大等地也发生了有关中国官员对当地法轮功信徒的干预议论。荷兰外交部长更是因对中国对法轮功信徒打击的不满而推迟访问中国。
事实上,在西方国家也有对邪教的取缔和对违法行为比中国大陆政府更为认真的查处。那么为什么中国对法轮功的处置却引起了西方国家的许多异议呢?是否象中国政府所宣称的那样,真的是海外反华势力的趁机利用呢?
作为基督教徒,笔者对法轮功并不认同。但从中国政府对法轮功的处置来看,也的确存在许多不合理的地方,或至少应该说是存在许多与西方人习惯的处理方式和思维方法相违背的地方。这尤其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中国对法轮功的处置仍是采用的文化大革命运动式的做法,由政府首先定性(定为邪教),然后发动政府机器对其打击压制,发动全国新闻媒体对其声讨。但西方国家的习惯做法是先由法庭取证、判决,如果法庭判决其违法,政府才会实施取缔和禁止。因此,中国政府在对法轮功定性时,缺少了独立的法庭取证与判决。在西方政府和民众看来,不管法轮功本身的对与错,这种做法是不公平的。这是其一。
其次,中国政府对法轮功的取缔应该说在相当程度上是担心其引起社会动乱。但可能是法治意识薄弱所至,中国政府对法轮功信徒在抗争中的违法行为并没有太多的追究,而只是强调法轮功对民众的欺骗与危害。这就象89年民运时一样,一方面抗议的民众法制观念淡薄,拦火车、设路障堵塞汽车交通、冲政府机关,大家的口号是“法不责众”;另一方面,政府对民众具体的违法行为也并没有太多的追究,而只是在大的方向上将学生的抗议定性为动乱,对领头的、“幕后黑手”的要给予严厉打击。与此相反,西方政府对其民众的抗议行动的对错,很少直接定性,但对抗议中的任何违法行为,不要说是拦阻交通和冲入政府机关,就是堵塞在消防车道、医院救护车出入道上,也会被逮捕和追究。这一方面能增加抗议民众的守法意识,保持社会的正常次序;另一方面也能督促抗议民众保持适当的冷静态度。遗憾的是,中国政府不仅放弃了这一权力与机会,而且还越权(正常应该是由法庭判定)将民众的抗议或组织定性为“动乱”、“反革命”等等。
再者,尽管笔者对法轮功并不认同,但认为将其定性为“邪教”,至少迄今为止的事实依据并不多。邪教应是指引导人们做有违正常道德规范行为的宗教。但至今为止,对法轮功在这方面的证据,笔者认为并不多。尽管国内政府收集了一些诸如法轮功信徒自杀、有病不吃药治疗等的事例。但一是这是政府的指控,并没有经过司法的取证与判决;二是还并没有证据证实法轮功鼓励信徒自杀或有病不医。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对法轮功的处理应该以法律为依据,通过法律的公正处理以法服人。只有这样才能平息法轮功信徒的抗争,才能信服海内外民众和外国政府,才能在人道与公正原则上让中国与世界接轨,逐渐树立起中国政府公正、诚信的形象。